为贯彻落实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》(银保监办发〔2018〕14号)要求,提高保险消费者和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风险防范意识,复星联合健康保险提示您提高风险防范能力,自觉抵制非法集资。
一、非法集资的特征
非法集资是指法人、其他组织或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,向社会公众(包括单位和个人)吸收资金的行为。它要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要件:
(一)非法性: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;
(二)公开性:通过媒体、推介会、传单、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;
(三)利诱性: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、实物、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;
(四)社会性: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。
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,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。
二、保险领域非法集资主要形式和手段
(一)主导型案件
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,假借保险产品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。主要手段有:
1、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,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,或者与消费者签订“代客理财协议”,吸收资金;
2、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,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,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。
(二)参与型案件
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、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。主要手段有:
1、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,混淆两种产品性质;
2、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,保本且收益率较高;
3、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,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。
(三)被利用型案件
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,误导欺骗投资者,进行非法集资。主要手段有:
1、假借保险产品或保险公司名义开展虚假宣传、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,宣称保险公司为其产品提供担保或投资项目(财产)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,企图利用保险为其非法集资行为“增信”;
2、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,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,进行非法集资;
3、伪造保险协议,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,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;
4、不法机构和个人故意歪曲金融实质,以金融创新为噱头,假借保险名义,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、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,或者以“互助计划”、众筹为幌子,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,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。
三、如何防范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
(一)购买保险过程中要尽量做到“三查、两配合”,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、客服热线或银保监会、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、查产品、查单证,配合做好转账缴费、配合做好回访。
(二)不与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,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、欠条。可随时联系保险机构举报发现的非法集资线索。
(三)不要轻信所谓的“高息”保险、“高息”理财、不被小礼品打动、不接受“先返息”之类的诱饵。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保险产品。
(四)应注意保护个人信息,关注保险公司发布的保险广告信息和非法集资风险提示,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。
(五)应注意如遇以下情形的保险产品,务必提高警惕:
1、以“看广告、赚外快”“消费返利”为幌子的;
2、以“境外投资股权、期权、外汇、贵金属”等为幌子的;
3、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“免费”养老为幌子的;
4、以私募如股、合伙办企业为幌子,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;
5、以投资虚拟货币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;
6、以“扶贫”、“互助”、“慈善”等为幌子的;
7、在街头、商场、超市等发放广告传单的;
8、以组织考察、旅游、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;
9、“投资”“理财”公司、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;
10、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、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。